法制宣传资料
●社区居委会是什么性质的组织
《宪法》第111条规定,“城市和农村居民按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任务有哪些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条规定,居民委员会的任务有六项∶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二)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三)调解民间纠纷;
(四)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五)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工作;(六)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居民委员会由哪些人员组成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7条规定,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5—9人组成。多民族居住地区,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居民委员会是怎样选举产生的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8条规定,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
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年满十八周岁的本居住地区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原则有哪些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1条规定,居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居民委员会进行工作,
应当采取民主的方法,不得强迫命令。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热心为民服务。
●如何制订居民公约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5条规定,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它的派出机关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居民应当遵守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居民公约。
居民公约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